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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录入时间:2007-07-09

  【中华财税网2007/7/9信息】问:现在最新的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税发[2006]56号文件规定,(一)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在这里是指企业的会计利润做完纳税调整后的所得,此所得为计提基数,得出可扣除捐赠额后,再用此所得减去算出来的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即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某企业本年度的会计利润为10万元,但是经过调整后,纳税调整后的所得额为15万元,那么此企业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捐赠额(此企业可扣除捐赠的比例为3%)是:150000×3%=4500元。此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150000-4500)×33%=48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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