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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工资扣除限额调整后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写?

录入时间:2007-06-29


  2006年上半年,国家对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由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调整的执行时间是从年度中间,即2006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这就涉及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写的问题。是将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开申报,还是一同申报?如果一同申报,前后的差别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规定,在2006年度纳税申报时,“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统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2006年7~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填报。从2007年度起,正常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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