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给学生的实习工资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7-06-29
我企业为一机械加工企业,常年接收某职业高中学生实习任务,在实习期间我企业支付给学生的实习工资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明确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会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上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据此,你公司如果与该职业高中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在实习期间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否则,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