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问题
录入时间:2007-06-29
【中华财税网2007/6/29信息】问:我们是2006年5月以货币资金新设立的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从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有股票投资收益,公司产生利润,请问股票投资收益能否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01号)文件规定:“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各地对什么是经营主业的判定和规定不一,北京市的规定如下,请贵公司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判定是否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6]665号
一、关于新办经营多业的三产企业经营主业的确定问题
(一)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其经营主业是指收入超过企业全部收入50%(含)的业务,或在企业各项收入中居于首位的业务。
(二)《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二[1994]268号)第二条第3款中“其主业的经营收入不得低于企业或经营单位全部经营收入的30%(含)”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001号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