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意义及其影响
录入时间:2007-06-28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项重大调整,必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一、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意义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之前,目前仍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是按照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立法的,外资企业适用于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则适用于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这种对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做法.主要是考虑要对外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向纵深发展,我国经济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技术,而吸引外资则是解决国内资金不足和技术相对薄弱的重要渠道。为了更积极有效地吸引外资,特别是针对发达国家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速度加快的新形势,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及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加以合并,形成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可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都是以全国人大立法机关这一最高立法机构来组织起草和审议通过适用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这就在最大限度内保证了外资的引进并充分保护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利益。1992年以来,我国吸引外资迅速增加,平均每年吸收外商投资500亿~600亿美元,成为世界上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这对于加快我国经济建设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世纪初以来,继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特别是2006年底过渡期结束之后,全方位开放的格局已经形成,如果继续给予外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有悖于WTO规则了。一是不符合WTO关于国民待遇的原则。给外资企业较为明显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就是让外资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而WTO关于国民待遇的原则,主要是解决低国民待遇问题,因为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出于本国经济安全的考虑.都对外资进入规定一些限制条件,表现为低国民待遇,也是WTO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国外大多数国家很少考虑对外资进入给予特别优惠的超国民待遇。任何低国民待遇和超国民待遇,都不符合WTO的基本原则。二是不符合WTO关于公平竞争的原则。给外资企业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是歧视内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据税务部门统计测算,我国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为33%,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率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税率为15%左右,内资企业比外资企业高出10个百分点。由于税负差距较大,在一般竞争性行业中,内资企业无法与外资企业平等竞争,使许多内资企业陷入困境,或纷纷寻找外资伙伴进行合资经营,争取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按不同所有制性质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也不符合实际发展情况。当今混合所有制、资产重组和股份制等经济形态的发展,已成为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形式,许多外资企业、内资企业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按所有制性质划分给予不同的税政策.已经失去实际意义了。所以,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它的重大意义是:
(一)为增强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创造了有利条件
我国经济发展到今天,GDP总量已跃居世界第四位,综合国力上了一个新台阶。但综合来看,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不强,企业商品大量出口,主要不是靠技术进步,而是靠廉价的劳动力成本和大量的不反映完全成本的能源资源消耗。因此,我国企业产品出口很多,外贸顺差很大,但盈利甚微,这是不可持续的。在这种情况下,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名义税率由33%降为25%,可使内资企业所得税减收1340亿元,相当于实行较大规模的减税政策,必将进一步刺激内资企业发展。所得税是对盈利所得进行征税,是价内税,一般对价格不会发生影响。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减轻,盈利空间增大,将使企业用更多的钱投入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方面,增企业产品的高技术含量,从而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为在更高水平上吸引外资创造了有利条件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吸引外资不会造成负面影响,相反,能够在更高层次上吸引外资。一是外资进来主要是看好中国市场潜力巨大、投资环境较好和劳动力成本低廉,税收是否优惠只是其中一个因素。特别是按照国际惯例,不少国家都与我国制定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即外国企业在中国缴纳了所得税,在其母国可以抵免相同数额的所得税。这就是说,如果中国给予外资企业较多的所得税优惠,其在中国缴纳所得税少了,在其母国抵免所得税也就少了,其母国对该企业汇总缴纳的所得税就会相应增多。因此,中国给予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多少,对外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的意义不是很大。二是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取消了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保留了对外资企业给予过渡期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保留了过渡期的优惠,使外资企业税负能够平稳地逐渐增加,总的看增负不太大。三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规定可以享受15%的低税率,而外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能够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同时这项政策能够进一步吸引具有高新技术的外资进来,以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
(三)为进一步完善税制、公平各类企业税收政策创造了有利条件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有良好的税制作支撑。我国现行税制基本形成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的税制,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可进一步完善双主体的税制。一是为统一内外资企业其他不同税收待遇的税制改革,创造了条件。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不仅是指企业所得税,还包括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都可以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对内外资企业进行统一征收,公平税收政策。二是为继续推进增值税转型的改革奠定基础。目前增值税转型的试点工作在东北推行了两年多,2007年要在中部地区部分老工业基地城市扩大试点,下一步,则要研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的方案。增值税改革在全国全面推行,其减收力度要大于所得税,所以,先推行所得税的改革,使财政减收错开,有序推进主体税种的改革,使我国主体税种的税制更加完善、更加健全,从而为各类企业提供更加公平、合理的税收政策环境。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做到了四个统一,即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看,有以下一些重要内容:
第一,关于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将法定税率定为25%,是充分考虑了国内外各种因素,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形成的最终意见。一是与国际相比.保持适中偏低的税负水平。据统计,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 8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我国目前将税率确定为25%,均低于上述平均水平,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二是进一步缩小法定名义税率与实际税负的水平。原法定名义税率为33%,但由于采取较多的税收优惠,实际税负却比较低,内资企业平均为25%,外资企业平均为15%。这次缩小差距,有利于规范税制,严格征管,充分发挥所得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
第二,关于税前扣除办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其中有一些重要突破:一是统一实行企业工资据实扣除办法。新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就包含取消计税工资办法,转而实行工资据实扣除。我们知道,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计税工资办法,人均月工资扣除标准为800元(各地可上浮20%),2006年7月1日起统一提高为1600元,但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据实扣除办法。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实行工资据实扣除,必将进一步提高内资企业的工资水平,特别是提高高新技术行业、金融保险等现代服务业的工资水平,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二是规定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标准。新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税法进一步提高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有利于鼓励效益好的企业投身社会捐赠事业。
第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我国双主体税制改革的设想,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除了消费税要发挥特殊调节功能外,流转税一般要保持税收中性,不轻易开税收优惠政策的口子。因为流转税是间接税,具有税负转嫁的功能,不给税收优惠,也能将税负转嫁给购买方,因而实行税收优惠的意义就不大。国际上一般是对所得税实行优惠,我国也采取以所得税为主的优惠政策。这次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的方式和重点做了较大调整,除了对外资企业保留过渡期优惠政策外,实行统一规范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过去以区域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长此执行下去,会导致地区发展差距逐步拉大,不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今后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是扶持不发达地区、贫困地区的发展:而整个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要转向以产业为主。新企业所得税法突出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此外,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也给予其20%的较低税率。二是对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产业和领域,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安全生产,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在当前也具有紧迫性。目前国家已出台或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生产和销售节能产品、利用煤矿瓦斯发电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国民经济需扶持发展的行业和领域,如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也要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总的看,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一是给企业发展激发活力。新税法通过降低税率、按产业发展方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将使内资企业享受巨大的获利空间,特别是制造业、金融服务业等获利空间更大,从而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外资企业在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时,基本不受税负增加的影响,同时有足够的时间来调整经验策略,逐步消化未来增加的一些税负,由于外资企业在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仍占有一定优势,因而新税法对外资企业经营不会形成负面影响。二是激发企业员工的活力。实施新税法,将使内资企业从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转而实行工资据实扣除办法,使一大批效益好的企业能够较大幅度地增加员工的工资收入,因降低税率而增加的企业利润,会进一步加大税前工资扣除的余地和空间。特别是对高科技行业、金融服务业等,高技术、高知识人才比较密集,享受据实扣除的好处最大。因此,新税法将增强内资企业引进人才的吸引力,激发企业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三是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我国许多有实力和增长潜力的企业,都进行了股份制改革,并分别在境内外上市。新税法将为这些企业形成中长期的利好消息,这些企业的股票具有很大的升值潜力。例如,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2006年年报情况来看,中国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484亿元,同比增长18.6%,股东应享税后利润428.3亿元,同比增长65.2%。实施新税法后,因降低税率和提高员工经营效率,中国银行的盈利水平会在目前高增长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其市盈率会明显降低,从而实现新的增值。可以预计,未来我国股票市场仍将有巨大发展的潜力和机会。四是为今后财政增收创造了良好条件。近十多年来,我国财政税收持续大幅度增长,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稳步上升,为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创造了条件。2008年实施新税法,从短期看,静态估算将减收900多亿元,但对比5万多亿元的财政收入(预计2007年数),减收也不足2%,完全在财政可承受的范围内;从中长期看,因降低税率激发企业活力,企业盈利更大,会提供更多的税源,为以后财政增收打好基础,最终形成企业盈利增加和国家财政收入增长的良性互动。
下一步,财税部门要按照全国人大通过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抓紧制定实施细则。要全面准确地把握新税法的精神实质,制定正确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为顺利实施新税法,充分发挥其政策效应,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打下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