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在哪里缴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7-06-28
我公司是一家铝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是由三个自然人投资成立的。成立以来一直在当地国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2007年当地地税部门在检查时认为我公司是一家以自然人投资成立的公司,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规定向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要求我公司在3月底前将2006年在国税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办理缴转。但当地国税局认为“国税[2006]103号”文件不是针对我们这类新办企业的,不予办理。请问我公司这种情况应向哪个税务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的第二条规定,从2006年1月9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如果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对该条款的正确理解是,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如果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的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你公司属于2006年成立的新办企业,且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者都是自然人,应向当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