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企业如何应对挑战
录入时间:2007-06-27
一、新税法需要关注的变化
(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新税法的税收优惠从对生产性企业和特定区域的企业给予定期税收减免和减低税率的方式,转向以支持国家鼓励行业发展,促进社会环境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为导向的优惠方式。
与原税法相比较,新税法对税收优惠体系做出了重大调整。
1.取消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
(2)对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减免后延长减免优惠
(3)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所在城市老市区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等特殊区域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15%和24%的减低税率优惠
(4)设立在经济特区从事服务性行业定期减免税优惠
(5)设立在经济特区的金融机构的定期减免税优惠
2.保留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企业研发活动的税收优惠
(2)对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林、牧、渔产业的税收优惠
(3)国家已确定的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3.新增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
(2)对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实行税额抵免的优惠
(3)对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的优惠
4.新税法将享受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地域条件扩展至全国范围
5.新税法未提及的原有税收优惠政策
(1)对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2)对外国投资者的税后利润分红汇出环节的免税
(二)新税法引进了一些重要的国际税收概念
包括“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的税务居民概念、受控外国公司规定、一般反避税规定、成本分摊规则、资本弱化规定和间接抵免规定等。这些概念的引进,使得税务机关能够更有效地规范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提高国际税收管理水平。
(三)新法公布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法前企业”)享受原有税收优惠的过渡期规定
新税法对于原税法给予法前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定了过渡期条款。法前企业,根据原税法规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允许执行到法定的税收优惠期结束,但不能超过2012年。
新税法规定,原享受15%和24%等减低税率优惠的法前企业,采用逐年递增的方式,其适用税率每年提高2%,直到5年之后达到25%;而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开始享受减免税收优惠的法前企业,2008年1月1日后继续享受剩余的优惠期;对于在新税法实施之前,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其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即在新税法实施后,无论其是否获利,其免税期均应在新税法实施之日开始计算,税收优惠最长不得超过2012年。
二、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的影响
1.新税法的施行提高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整体税负,但对其即期财务成本不会造成大的影响。
在未来的发展中,由于新税法将享受减低税率和税收定期减免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地域条件扩展至全国范围,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会因此而受惠。另外新税法执行后,一些外资企业可以按新税法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还有相当部分外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因此新税法执行后对外资企业的即期财务成本不会造成大的影响。
2.按照新税法规定,原享受减低税率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设立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所在城市老市区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外商投资的服务性企业、房地产企业,其所得税税率,由过去的33%降至25%。新税法的施行,有利于促进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
3.除定期减免税和区域性减低税率等优惠政策取消外,预提所得税也对外国企业利润汇回和资产处置产生影响。
新税法对于境外企业获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并与中国境内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中国境内财产(包括境内公司股权和不动产)的转让所得及其他所得,规定了统一的20%税率,与原税法预提所得税的税率相同。新税法明确规定对于以上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但是否继续免除针对股息的预提所得税,对于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是否继续减按1%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以及是否会继续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银行的优惠利率贷款利息给与予减免优惠,新税法均未提及。
以往,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制定投资策略,一定程度上考虑了税收优惠的因素。新税法的施行,将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模式、投资架构、投资地点和资本结构等方面的决策产生影响。
(二)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1.新税法实行法人税制,内资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确定由“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变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实施法人税制后,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
实行法人税制,将促使内资企业管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使内资企业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推动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
2.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由33%下调至25%。新税法明确对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不征税,对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内资企业税务居民企业之间投资与被投资业务发生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免税。
3.放宽了对内资企业成本、费用扣除的限制,特别是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新税法规定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允许据实税前扣除。
内资企业获得了和外商投资企业平等的市场竞争机会。这将有利于消除内资企业采取“返程投资”方式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现象,从而减少资金外流。
三、新概念带来新挑战
新税法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一个更透明、更稳定、更具预见度的税制,同时也对企业和投资者在更高平台上进行战略性规划,提高控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新税法引入的一些重要的国际税收概念和方法,对企业的税务管理更是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针对税务居民的定义中引进“管理和控制”的概念
按照国际惯例,新税法在定义税务居民时引入了“管理和控制”的概念。因此,对在中国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其实际“管理和控制”在中国境内的,会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应就其来源于全球范围的所得在中国纳税。因此,如果中国投资者计划在境外注册公司进行经营,就需要充分考虑中国和公司注册地国家或地区两方面对税务居民判定的有关规定。
“管理和控制”这一概念首先限制了近几年出现的一些中国个人或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公司来运作国内业务,从而把其中国所得转移到境外,以规避纳税义务的“返程投资”、“假外资”现象。但这些规定同样会对一些在香港上市但主要经营在内地的红筹股公司或在中国设立亚太地区总部的跨国性企业及其他类似企业带来冲击,也会潜在影响已经和准备将地区性管理机构转移到中国的跨国公司的投资地决策。
所以,不仅现有企业需要重新考虑其业务模式、投资结构、投资地点的选择、融资策略和经营策略,计划将地区性管理机构转移到中国的跨国公司也会重新审视投资地决策,以实现利益的全球最大化。
(二)受控外国公司规定
在这—规定下,当满足条件时,税务机关将对中国税务居民海外投资的外国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中应归属该中国税务居民企业的部分征收所得税。受控外国公司,这一新规定适用于由中国税务居民企业或者中国税务居民个人控制,且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中国25%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外国企业。如果该外国公司对利润作不合理分配,则未分配利润中应归属于该中国税务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中国税务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新税法引入的受控外国公司概念,强化了税务机关对税务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取得利润的税收管理,企业应当关注这一变化并合理确定其影响。
(三)成本分摊规则
新税法对成本分摊做出了规定,对关联企业问合作开发无形资产提供了法律依据。企业和投资者可以考虑如何安排及运用合理的成本分摊实现资源共享。
(四)资本弱化条款
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做出了统一的资本弱化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项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主要取决于新税法颁布后明确的外债与权益的比例要求是否改变。与外商投资企业不同的是,此前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规定了明确的负债权益要求,即如果关联企业借款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税前列支。因此,新的资本弱化规定对内资企业的影响完全取决于负债权益比例是否发生重大改变。
企业和投资者,特别是外国投资者,应当关注这一变化的具体实施,并确定是否需要对自身的融资方式进行合理调整或选择新的融资方式。
(五)税收间接抵免规定
新税法规定中国税务居民企业可在境内抵免所得税的境外所得税税额范围,包括其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放宽了外国税收间接抵负力匝韵限制。更重要的是,除可以对直接控股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税收抵免,还将居民企业来源于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已缴纳所得税也纳入可抵免的范围,表明中国税务居民企业对外投资的第二级及其以下层级的外国被投资企业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也可以申请抵免。
中国税务居民企业在对外投资中应当充分考虑上述规定的影响。
(六)强化转让定价监管
新税法除引入受控外国公司的规定、资本弱化规定、—般反避税规则以外,还第一次将关联企业的或本分摊及预约定价条款写入所得税实体法。特别是首次引入的—般反避税规则,即如果企业实施不具有商业目的交易或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做出调整的规定,更强化了反避税规定和转让定价监管。
企业和投资者应充分关注转让定价方面的税收风险,通过及时合理的资料准备或其他方式控制和管理税务风险。同时,企业还可以通过预约定价申请,管理和控制转让定价的税务风险。
(七)税收优惠的过渡期规定
新税法对可享受原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前企业给予了五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法前企业和中、外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过渡期的相关政策规定,合理有效地利用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以保证有充足的时间重新评估和调整业务及投资模式。如对自身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进行复核,或者考虑是否可以通过业务和投资的重新架构,使整体或部分业务符合优惠政策的条件。另外,法前企业及其外国投资者,还应对税收优惠过渡期条款对自身经营和即将开展的投资的影响做出充分评估,适时调整投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