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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开发费的相关问题

录入时间:2007-06-22

  【中华财税网2007/6/22信息】问:我公司是集房地产、建筑行业的集团公司,根据财税[2006]88号文的规定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但是对于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能不能有“技术开发费”?哪些费用可记入“技术开发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文件的规定,该文件是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将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以明确。税法上所说的技术创新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方面的创新。具体的方面可参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发[2005]44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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