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的保险赔款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7-06-22
【中华财税网2007/6/22信息】问:我企业的财产因水灾造成损失,保险公司赔款的部分如何处理?
答: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企业接受保险公司的赔款,用于补偿企业损失的财产,补偿的部分不可以再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已经给了赔款了,在足以处理损失的情况下,不能再扣除损失。不足部分,按《财产损失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