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预收货款的开票问题
录入时间:2007-06-19
问:根据国税发[1994]209号文件关于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第二条规定,请问:
1.我公司2002年开始获利(当时生产性销售占10%),"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如果2007我公司生产销售占60%,那2007年是否在减免税期限内?
2."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是指获利的2002年提出申请(那时还不知何年生产性销售能超过50%),还是生产性销售超过50%的年度提出申请?
答:一、根据国税发[1994]20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也就是说,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即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并且只有在这五年期间,生产性收入超过了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才可以享受当年可享受的税收优惠,贵公司2002年度开始获利,那么从2002年度起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在此期间如果生产性收入超过了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可以享受当年可享受的税收优惠,贵公司2007年度生产性收入才超过了全部业务收入的50% ,已过了“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不能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二、提出申请,也是指在五年期间内达到了上述要求的,可以在生产性收入超过了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享受当年度可以享受的免税或减半征税的税收优惠,不是指在尚未达到生产性收入超过了全部业务收入50%的2002年度提出申请,2002年只是计算开始获利年度的起始年度,如果当年没有达到生产性收入超过了全部业务收入50%的条件,是不必提出申请的,只有在2002年到2006年期间达到了生产性收入超过了全部业务收入50%的条件的,才可以于当年提出申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