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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相关问题

录入时间:2007-06-19

  问:按照新会计准则,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能否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关于可以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范围的规定,只有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才可以实行加计扣除政策,对已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不能实行上述政策。按有关无形资产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88号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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