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所得税核定征收是否依然要汇算清缴

录入时间:2007-06-18


  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公司到年终时是否依然要汇算清缴?每个季度已经申报缴交了的。其税率是按照年收入总额还是以收入总额乘以应税所得率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准选择“适用税率”的呢?
  答:(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按月或者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因此,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年终需要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办法的,年终不需要汇算清缴。
  (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7~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0~20
饮食服务业        10~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