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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企业之间互保,担保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7-06-11

  问:多个企业间互保担保损失能否税前扣除?是否看贷款资金的用途?如果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发生的担保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损失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可以税前扣除的与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损失可比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坏账损失进行管理。另外根据最新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文件的规定取得中介机构有效的鉴证证明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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