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使用过的旧设备折旧年限如何规定?
录入时间:2007-06-12
问:企业购买使用过的旧设备,计提折旧的年限是否可短于10年,在所得税扣除方面是否有相关规定?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因此,对购买旧的固定资产入账,如果购买的时候没有提足折旧,可以按剩余年限继续提取折旧,在购入次月计提,已经提足折旧的,会计上是不不允许计提折旧的。税法上的规定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的规定: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的认定问题,固定资产原值应按取得时的真实凭据记载的价格加上相关资本化的费用等合理确定。二、关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认定问题,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然后与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