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以上应收账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清缴中扣除
录入时间:2007-06-05
问:我们公司有三年以上应收账款59997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应做坏账处理,公司在2006年提取坏账准备金29998.50,在汇算时县地税局说没提前报批,不能扣,请问三年以上应收账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清缴中扣除?
答:《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二)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因此,对企业发生的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不是只要经过了三年就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应是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的债务,并且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可以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