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交企业所得税关于亏损弥补问题?
录入时间:2007-06-05
问:我公司2005年1月成立,05年亏损20万,06年亏损70万,07年1-4月亏损15万,07年5月实现销售收入185万,请问老师我公司在07年6月第二季度所得税申报时,是否应该交纳企业所得税?前期亏损是否可以自行弥补?若6月份需要交纳所得税,交纳多少?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法规的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附表2.《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的规定:“ 3、第4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税收规定本期可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用正数表示,不得大于第1+2-3行后的金额)。”对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可以按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贵公司07年5月份实现的销售收入减除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问题中没有给出)后,是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要看具体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