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外资企业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录入时间:2007-05-11
问:我公司是2007年新开办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于三月底取得营业执照。请问我公司2008年在汇算清缴2007年度的所得税时,2007年度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之规定,在新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若依照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可依法税收定期减免税或者低税率优惠的,可以享受过渡期政策,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但在新法公布后才批准设立的企业,则不能享受过渡期政策。
但是,我们认为,新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只是对新法施行后,原有外资企业所享受之税收优惠是否给予过渡期照顾的明确。但对于新所得税法施行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仍然有效期间设立之外资企业,在旧法有效期内可否依照旧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法并无禁止性规定。并且,从税收法定主义以及税法原理分析,既然旧法仍然是有效的,则只要符合旧法规定之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条件和要求的,则在旧法有效期间,自然应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我们认为,贵司于2007年投资设立,并且系属外资生产性企业,故,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可依法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若贵司2007年度赢利,则2008年对2007年度的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应依法给予免税的优惠政策。当然,根据前述新法第五十七之规定,贵司虽可享受2007年度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但因新法公布于2007年3月16日,而贵司则成立于2007年3月底,故在新法施行后贵司不能享受过渡期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8年度开始即应当按照新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