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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问题的规定

录入时间:2007-04-25

  问: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酒店业的电梯、大型洗衣设备、空调设备等生产设备和汽车,若企业按5年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因此,对酒店业的电梯、空调等电子设备以及汽车可以按5年提取折旧在税前扣除,但大型洗衣设备作为酒店的主要生产设备,应按10年提取折旧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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