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生产性外资企业过渡期税收问题
录入时间:2007-04-11
问:我公司是一家2007年3月17日取得批准证书,3月18日取得营业执照的外资企业,即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新注册的一家处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请问能否享受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5年过渡期?因为新企业所得税规定,是新法颁布前审批成立的公司?再假如我公司是3月15日取得批准证书,3月17日取得营业执照有该如何享受政策?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设立企业的时间界线不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时间,而是公布时间,即2007年3月16日。我们的理解此处的规定是批准设立,而不是已经设立,因此应以批准证书止的时间为准,而不是以取得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准,如果是2007年3月17日取得批准证书,3月18日取得营业执照的外资企业,是享受不到过渡期的税收优惠的。如果是3月15日取得批准证书,3月17日取得营业执照的外资企业,应该可以享受过渡期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