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评估增值及投资损失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7-04-10
问:我公司于2006年3月无形资产评估增值50万元,并投资于四川建厂。当时增加了资本公积及长期投资。当年12月投资失败,无形资产转回时直接增加了无形资产科目50万,并确认投资损失6.3万。并于当年摊销了无形资4000元左右。请问计入资本公积的50万元是否需要纳税调增,投资损失和无形资产摊销的4000元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规定,贵公司应就无形资产评估增值扣除相关税费后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所得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三)款“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规定,贵公司的投资损失在不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贵公司无形资产摊销的4000元不清楚是那一时段的,如果是投资前的,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五条规定,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是投资后又对此无形资产的摊销,根据(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规定,则贵公司的无形资产投资后的摊销不能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