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代表处要交所得税吗?
录入时间:2007-04-02
问:有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在北京,为欧洲总部及其子公司的制造企业在中国销售设备提供联络、搜集资料等准备性和辅助性活动,并由欧洲总部与中国境内企业直接签订商品贸易合同,总机构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企业,开发货票.费用主要是人员工资差旅费及办公费.总部划拨资金付这些费用.请问,它要交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么?税率是多少? 怎么算所得额?还要交营业税吗?按营业税那个子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不予征税业务活动是指: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一条:“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以及其他业务联络、咨询、服务活动,凡没有营业收入、服务收入的,不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
据您所述,设在北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仅为欧洲总部及其子公司的制造企业在中国销售设备提供联络、搜集资料等准备性和辅助性活动,并由欧洲总部与中国境内企业直接签订商品贸易合同,总机构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企业开发货票。则根据上述规定,符合其所说的不予征税业务活动,不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