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企业必须在成立当年度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吗?
录入时间:2007-03-30
问:我公司是新办的内资服务性企业,于2006年5月成立,并于2006年9月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请问,我企业是否一定要办理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手续,逾期不能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23号1996-1-30)“从1996年1月1日起,新办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二)、(三)、(四)、(七)款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1997-12-16)第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有多种提法,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2003-11-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执行以来,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之规定,可依法享受税法三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享受所得税的起始年度,以其营业执照标明之设立日期为准,若该日期在当年度6月30日之前,则必须在该年度申请享受减免税;若在6月30日之后设立,则企业有权选择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减免税,当年度则依法申报纳税。
但是,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110号2006-10-20)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年度中间开业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之日起,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选择当年开始减免,也可选择当年缴税,减免期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可见,对于是否应在当年度申请享受减免税,还是可以选择从下年度开始享受减免税的标准,是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之日,而不是营业执照标明之设立日期。即如果第一笔销售收入取得日期在当年6月30日之前,则应当在当年度享受减免税;但如果第一笔销售收入取得在当年6月30日之后,则即使其营业执照标明之设立日期为当年的6月30日之前,甚至为当年的1月1日设立,仍然有权选择从下年度开始享受减免税税收。显然其规定与总局文件并非总是协调一致。
因此,我们认为,根据总局文件,贵司应在当年度申请减免税,否则即为逾期而不得享受;但是,如果贵司系在广东省境内,且由广东省国税系统管辖,则有权选择从下年度开始享受减免税,当年度则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