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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可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吗?

录入时间:2007-03-22

  问:某商业贸易公司于06年4月在异地新设立一家商业零售分支机构(无注册资本),有固定零售铺面,采用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于同年5月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请问,该分支机构可否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2006-1-9)第三条“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及其他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第三条“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之规定,该等文件明确了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对现有企业于2006年1月9日后新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多大,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而上述企业开业时间是06年4月,因此其按文件规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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