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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7-03-21

  问:河南一水泥集团经整合与外资企业合资注册成立了一合资企业,外资股份占48%。请问:新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原中外合资企业“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政策?现中方企业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免税期,合资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新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在一个地市范围内有数个分公司是否可在母公司所在地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第二款“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所制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因此,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即可享受中外合资企业 “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虽然中方企业仍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免税期内,但不可以再继续享受此免税规定。
  贵公司阐述“在一个地市范围内有数个分公司”如果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母子关系的子公司,则母子公司应分别就地申报纳税;如果是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第85号) 第五条第二款“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规定,则可以在总机构的所在地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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