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跨期调整存在的时限问题
录入时间:2007-02-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就上述规定笔者分析如下。
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应纳所得税调整时需分两种情形,即如果发生在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则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如果发生在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则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由此可见,该文件根据应纳所得税调整的两种不同方法分别表述了两个时间概念,年终申报纳税前和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
按照常规理解,年终申报纳税是指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所得税的具体时间。如某内资企业于2月10日将上一年度汇算清缴的企业所得税缴纳给税务局,则2月10日就是该企业年终申报纳税的具体时间。而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时间则是指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对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年终申报纳税的截止时间。如对内资企业规定为4月30日,对外资企业规定为5月31日。但是,如果按照上述常规理解,将会在时间上出现不衔接的问题,即一个是2月10日前,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另一个是4月30日后,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那么在2月10日~4月30日之间发生的业务问题如何调整呢?
由于表述不一致,实务中对上述两个时间概念的理解产生了分歧,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仍按上述举例)。一种是将2月10日视为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日,对此日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对此日后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全部作为下一年度(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二是将4月30日视为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日,此日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均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即使企业在2月10日办理了年终纳税申报,但如果2月10日后至4月30日前又发生了涉及应纳所得税调整的事项,则由企业向税务局办理或补或退的补充纳税申报,4月30日以后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则全部作为下一年度的纳税调整。笔者对前一种情形不敢苟同,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即使在2月10日申报了年度企业所得税,但根据税法规定仍可在汇算清缴截止日以前(即4月30日前)补充申报,其申报最终截止日(即汇算清缴日)还是4月30日。二是如果根据每一个企业年终具体申报缴纳所得税的时间来确定汇算清缴截止日,将会造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混乱和税收政策的不统一,给税收征管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因此,对上述两个时间概念只应该理解为税法规定的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截止日,即将年终申报纳税等同于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等同于税法规定的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截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