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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费用能在所得税前列支吗?

录入时间:2007-02-06

  问:我企业与某高等院校签订了二年期限合作协议书,协议规定该院校的毕业生可到我企业进行实习,实习期间可享受一定的报酬。去年我企业接受了二十三名该院校的学生.学生到我企业进行实习时,我企业以工资的形式支付给实习生一定的报酬。为此,我企业把这笔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了,可税务机关在对我企业的财务进行正常检查时,却把这笔报酬费用的税前列支剔了出来,同时给我企业下发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要我企业在期限内补交这笔少缴的税款。请问,税务机关为什么要剔出这部分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费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第一条的规定: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你企业虽然跟某高等院校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合作协议,但按规定应该是三年以上才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你企业不能在税前列支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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