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损失费也要计缴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7-01-18
某公司通过竞拍方式竞买某幢房产,确认的拍卖成交总价为930万元,拍卖佣金为46.5万元,合计976.5万元。
由于租用该房产部分楼层的“××酒家”的原承租协议尚未到期。不能立即搬离,对该公司竞拍该房产后对外出租的整体效益造成了影响,于是,经有关各方协商确定,除协议未到期的“××酒家”的租金转由该公司收取外,再在上述成交价款中一次性补偿该公司130万元的损失费(此款由该公司在缴付上述成交款时抵扣,实际缴付金额为846.5万元)。
该公司在做账时,以拍卖公司开出的发票金额976.5万元(即上述成交总价和拍卖佣金的合计数)借记固定资产,而将130万元的补偿损失费贷记累计折旧,余款进行了支付。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976.5万元
贷:累计折旧 130万元
银行存款 846.5万元
《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本例中,该房产取得时的成本应是拍卖成交总价和拍卖佣金之和976.5万元,拍卖公司开出的让该公司入账的发票金额也是976.5万元,从成交价款中扣除的130万元是对该公司整体出租效益受损的补偿,而不是降低其成交价格。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对会计科目的说明,“累计折旧”科目核算的内容是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上述130万元的补偿损失费显然不属于累计折旧的核算范围,因而不应当计入“累计折旧”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九十一条规定,该公司得到的130万元的补偿损失费应当属于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并且满足相关确认条件,应当按有关规定计入相关收入项目,同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通过竞拍方式取得房产和因对方不能按时交割而得到补偿损失费是一个行为中的两个涉税事项,因此,应按两个涉税事项分别处理,并且无论采用何种付款方式,其金额都应分别确定。该公司竞买的房产应按976.5万元作价,增加其固定资产;其折旧应按《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等规定另行计提;得到的补偿损失费,应作为租赁费收入的补偿,计入当年应纳税收入(如其收益年限超过一年,则在当年计入预收款项,并按收益年限分摊至各收益年度),同时依法申报相关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