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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可否按标准计提三费

录入时间:2007-01-18


  问:海南某单位今年应付工资中有一部分是400元住房补贴金(作为成本进入的),按有关文件可以税前据实扣除。那么,请问,基于这部分住房补贴金提取的福利费、职教费、工会经费能不能也因此据实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但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因此这部分补贴是不能提取三费的,也就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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