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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

录入时间:2007-01-15

  问:一:工资扣除是按实际发放数还是计提数税前扣除?二:三项经费,税法中只明确工会经费按实际拨付数税前扣除,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是否也按此标准扣除?三:工会经费12月份计提后,只能在第二年1月拨付,即在第二年帐目中体现,那么在汇算清缴时能否扣除?
  答:问题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09号)文件规定:“五、关于企业工资的列支问题,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纳税人工资薪金支出高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低于扣除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问题二、工资三费的税前扣除数也应该是按计税工资的法定比例计算的,但是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额,其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扣除数应按实际发放工资数额,而不能以计税工资额作为三费的提取和扣除基数。
  问题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规定:“四、需要明确的有关项目的计算口径(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工会经费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数额不是指实际拨付数额,而是按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按比例计算出的数额。另外,工会经费在税前扣除时要提供《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贵公司在12月份计提,但在1月份拨付并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期是次年的4月底,在此期间取得的纳税年度的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会计上可以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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