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担保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损失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录入时间:2007-01-08
我公司2004年5月20日曾为我市一家化工厂进行了一笔80万元的贷款担保。2005年5月20日,化工厂的贷款已到期而无力归还,但银行又拒绝为其续展。所以,银行便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我公司代替化工厂归还贷款。2005年9月15日,该化工厂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由于化工厂所剩的资产尚不够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和税金,因此我公司为其归还的贷款也就没有收回的可能。请问,对于这笔因担保?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损失,我公司能够在200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申请扣除吗?
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素,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因此,你公司为你市化工厂提供的贷款担保所发生的连带责任损失能否进行税前申报扣除的关键,就在于你公司为化工厂提供的贷款担保是否与你公司的应纳税收入有关。如果你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与你公司的应纳税收入有关,则你公司依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的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即可在得到税务机关的批准后,将该笔80万元的担保损失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如果你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与你公司的应纳税收入无关,则你们承担的担保损失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