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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及被查补的增值税税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7-01-08


  我企业是一家从事旅游用品生产和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前不久,我县国税局稽查局对我企业2004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我企业2004年8月份购进材料一批,取得供贷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已被依法立案查处),票面注明价款为32300元、增值税额5491元。在进行账务和所得税业务处理时,我企业先后将支付的价款32300元及补缴的增值税额5491元记入当期产品生产成本,并已全部结转销售成本,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做了扣除。
  稽查人员对我企业接受虚开发票购进材料成本及补缴的增值税额合计37791元,做出了从产品销售成本中扣除、补缴所得税的决定。我企业购进货物业务真实,补缴的增值税额实际增加了企业成本。请问,稽查人员的处理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2号)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账依据。因此,如果企业不能依照规定取得合法购货发票,无法确定其支付货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包括因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查补的增值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从你来信中可以看出,你企业购进材料虽然业务真实,补缴的增值税款也实际增加了企业产品的成本,但由于取得的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确定支付货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企业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及因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查补的增值税税款,均不得作为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税务稽查人员的处理意见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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