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合理化建议奖,能否不计入工资总额并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6-12-06
问: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合理化建议奖,能否不计入工资总额并在税前扣除?
答:《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国发[86]59号)规定:合理化建议奖金由采用单位支付。企业单位支付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支付的奖金,在事业费或者收入提成中列支。《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中明确: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从上述法规的规定可知,在会计上,合理化建议奖可以不计入工资中进行核算;但在税法上,其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应列入税收口径的工资总额内,按计税工资标准(或工效挂钩额度)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