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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现金与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6-12-05


  问:我公司在2003年以前接受一笔现金捐赠和最近又接受一笔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请问这两笔捐赠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接受的资产(包括货币资产)不征所得税。但这一规定执行到2002年底止。
  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及第三款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该文件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因此,你公司2003年以前接受的现金捐赠可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按规定不计征所得税。而此后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接受捐赠时资产入账的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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