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向境外支付专利使用费如何代扣预提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6-11-07


  问:我公司是新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现在要向境外一次性支付30年的专利、专业技术、商标的使用费,请问是否要代扣预提所得税,怎样交纳,能否扣除其中的营业税、印花税?
  答:你公司向境外一次性支付的专利、专业技术、商标使用费的所得税处理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该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都应当缴纳20%;(现规定税率为10%)所得税。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因此,你公司向境外支付的专用、专业技术、商标的使用费。应依照10%的税率扣缴预提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16号)明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73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文进一步明确规定,“一、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均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二、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不属于上述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因此,纳税人应正确合理地划分合同中商标使用费等不予免税的收入。如不能准确合理划分。税务机关可按照不高于合同总价款50%的金额确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额。”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外商转让专利、专业技术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但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不能免征营业税,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这部分营业税及印花税,你公司在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