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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用“三废”外供煤气是否可减免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6-11-07


  问:我公司70年代上的煤回收利用项目(三废利用),在2004年经改造外供煤气申请减免所得税,并已经列入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叫“铁合金电炉煤气”。是否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在这一条规定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生产的产品是原主产品以外的产品:二是利用的是生产主产品的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包括的原料;三是要以这一原料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这一条规定的“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一是原材料来自外企业:二是主要原料是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三是生产的必须是建材产品。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在这一条规定中强调的,一是为处理利用废旧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二是处理利用的是其他企业废弃的资源:三是以处理利用废弃资源为目的而新办的企业;四是要经税务机关批准。
  你公司2004年改造外供煤气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铁合金电炉煤气”项目,按照上述规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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