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防暑降温费与用品税前扣除规定有何不同?
录入时间:2006-11-07
问:我公司为了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对生产一线职工按每人100元/月的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同时还在高温期间为职工提供工作服、手套、解毒剂、清凉饮料等劳动保护用品,请问企业发放的降温费及降温用品,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这里有两个问题应予明确,以现金形式发放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而为职工提供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则属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支出,虽然在会计核算上都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在税前扣除上却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73号)规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因此,你单位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应当在当地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前扣除最高限额内据实扣除。由于企业支付的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各类补贴,在税前扣除时还应按是否超出计税工资标准进行扣除。所谓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自2006年7月1日起,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超过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标准的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止。
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国家劳动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劳总护字[1980]65号)规定,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防暑降温用品等,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因此,你公司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相关支出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不计入计税工资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