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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是否应视为所得税的收入计税

录入时间:2006-10-31

  某国有企业A公司,主要从事煤炭的销售以及铁路运输业务代理(简称运代)。A公司的运代业务主要是帮助需通过铁路运输发货的单位代为办理铁路运输并收取相应代理费,该部份企业已计入营业收入。但是在办理运代业务过程中由于铁路运输部门要收取发货单位相关的装卸、搬运费等各项杂费,该部份费用就由A公司代为垫付后向发货单位收取。现请问专家该部份的垫付费用是否应属于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另外是否应视为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请告知相关文件及文号!谢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76号
  四、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
  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各地对从事货运代理业的营业税方面有不同的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营〔2001〕507号
  一、货运代理服务
  包装托运、货运代理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业务收入减除实际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包括:保险费、陆路运费、海运费、空运费、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包装费、仓储费、报关费、代缴港杂费、三检费、装卸搬运费。
  对列举范围以外,确属运输标的直接费用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批准。
  沪地税一[1995]60号文
  对专业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代理委托方运输货物向委托方收取的运输费、服务费等各种收入,可扣除支付给铁路、海运、航空、公路四大运输部门的运费,以及支付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等有关部门的货物港务费、货物中转费、货物打包费、港口码头费、港口作业费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从事代理业务的单位取得的收入未经市局正式下文明确扣除项目的,一律以其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对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实际支付的陆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以及代缴的港杂费、货物装卸费、仓储费、熏蒸费、货物保险费、报关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后的余额。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对从事货运代理业取得收入应可以减除实际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贵公司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查找相关的文件。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缴纳的,因此,对于代收代付的款项不应计入所得额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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