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变动后,原企业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否由新企业延续弥补?
录入时间:2006-09-21
问:我公司原为国有企业,现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原国有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新公司承担,会计政策没有改变,财务计价方法没有发生变化,只改变了企业的经济性质。请问,原国有企业的亏损,新企业是否可以继续弥补?
答:你们提到的国有企业转制,应属于企业改组改制中的股权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89号)规定,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也规定,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规定,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逐年延续弥补。
可见,不管是内资企业的改组改制,还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重组,企业在改组改制或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据此,不管是原国有企业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是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如果新企业盈利,都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用盈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