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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6-09-19

  问:我企业应收A企业200万元货款,由于A企业困难不能还款,决定用100万元偿还我,剩余部分将不再偿还,请问我损失的这100万元货款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地税函[2002]72号文件中规定:债务(权)双方由于债务重组发生的损失,报经地税机关批准,可予以税前扣除。年末报批手续未批复回来的,决算时可预先作进入损益帐务处理,待批复后,根据批复情况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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