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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发生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6-09-19

  问:委托贷款发生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我企业委托银行向其它企业贷款,由于投资企业破产使得我企业的投资资产无法收回,问此财产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税函[2000]579号和吉地税所字(2000)234号文件中规定: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
  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和吉地税所字[2000]175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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