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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录入时间:2006-05-24

  某厂1999年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发放工资,该厂1999年提取工资258942.60元,实际发放237640.25元,同时根据提取工资258942.60元计提了职工福利等。剩余21302.35元经厂办公会研究,主管部门同意计入企业的工资储备基金专户,税前列支工资258942.60元。2000年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时指出,该厂的做法是错误的,应按实际发放工资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有依据?剩余的21302.35元工资储备基金如何处理?以后发放是否不能税前扣除?
  答:税务机关的说法是正确的。国税发98[86]号文件《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资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2000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也对这一问题做了同样的规定。但应当注意的是,该文件只规定超过实际工资发放额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时,在以后年度发放准予税前扣除。如该部分未用于以后年度发放工资,而转入福利费、招待费等其他用途,则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发[2004]82号文件,各级税务机关不再参与审批工效挂钩方案。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按“两低于”和实际发放的原则对工效挂钩工资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按“两低于”和实际发放的原则对工效挂钩工资加强审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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