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出库前的抽检是否需计税?如果确定不能再使用,报批后可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6-05-24
问:产品出库前的抽检是否需计税?如果确定不能再使用,报批后可否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第四款“关于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有关规定:
(一)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
(二)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需要相关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三)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申报的各项财产损失,原则上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之前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各级税务机关须按规定时限履行审核程序,除非对资产是否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判断发生争议,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生争议的,应及时请示上级税务机关。
(四)当存货发生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如该企业抽检后的产品确已不能再使用,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可以按照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第四款“关于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有关规定,按照产品耗用外购项目的成本及适用税率,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无法确定外购项目比例的,按照实际成本作进项税额转出,不必计提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