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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后如何补税?

录入时间:2006-05-24

  某私营企业。2001年,企业因改制而对所属资产进行了评估,其中有部分资产因评估而增值。2003年,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了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有一台设备按评估增值后的价值进行了核销,税务机关认为该项设备核销应按其原始价值,而不应为增值后的价值,并对此进行了纳税调整,补缴了企业所得税。请问这样补税对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产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其中“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是指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中,相关资产的增值或损失部分已在收益方征收了企业所得税或损失方抵扣了应纳税所得额。你企业的该项设备在2001年评估增值后,并未就该项资产的增值部分补缴企业所得税,所以该项资产核销只能按其原始价值进行。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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