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大修费能否税前一次扣除?
录入时间:2006-05-24
某型纺织厂2003年为了提高细纱生产线的生产能力,对该生产线进行了一次大修。按会计制度规定将这次发生的修理费300万元直接计入费用进行了所得税前扣除(生产线原值为1000万元)。请问:固定资产大修费能在税前一次扣除吗?
答: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该厂发生的大修费用已经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0%,所以,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扣除。
这10辆卡车的租赁费能否税前扣除?
某交通运输企业。2000年初,该单位由于资金较为紧张,而许多车辆又急于更新,因此,同本市一家大企业签订并履行了一份租赁合同:由他们出资购进10辆重型卡车(每辆30万元),然后,由该单位全部租赁;租赁期为5年,每年每辆车该单位向出租方支付租金7.5万元;5年期满后,车辆不论状况如何,均归还出租方。2000年是合同执行的第一年,其共计支付租金75万元,全部计入经营费用。请问像该企业这样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的租赁,怎么能算融资租赁呢?所支付的租赁费真的不能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扣除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扣除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折旧年限为5年。而该公司租赁的10辆卡车,虽然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但仍符合了融资租赁条件的后两个条件。因此,该公司与那家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属融资租赁合同。因此,该公司从出租方租用的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所以,该公司2000年支付的75万元租金不得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