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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是否可实行工效挂钩?

录入时间:2006-02-24

  问:民营企业是否可实行工效挂钩?
  答:一、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据实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有关规定:"取消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管理审批后,各级税务机关不再参与审批工效挂钩方案。但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1.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工效挂钩工资申报扣除。2.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工效挂钩工资加强审核检查。重点是:(1)纳税人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是否符合"两个低于"原则;(2)是否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扣除;(3)是否将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用途的部分申报扣除;(4)对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应对每个独立纳税人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的原则进行审核检查。"因此,纳税人要实行工效挂钩,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工效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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