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方支付给超市的"退佣"等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6-02-23
问:供应商将商品销售给超市,超市根据供应商的商品在该超市的销售额,按约定的比例向供应商收取"年佣"、"退佣"、"返利"等销售费用,并开具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正规发票给供应商,直接从供应商应收货款中扣除抵付货款。请问:上述销售费用供应商能否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沃尔玛开具的是国税局监制的其他收入发票,费用名称:年佣;世纪联华开具的是国税局监制的福州市商业普通发票,费用名称:退佣;麦德龙开具的是国税局监制的福州市商业普通发票,费用名称:返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精神,如货物供应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返还资金/(1+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货物供应方为小规模纳税人,返还资金可全额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