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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较大应如何申报纳税

录入时间:2005-09-12

  844.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较大应如何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第6号令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企业在债务 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 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 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京国税发[2003]65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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