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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5-09-12

  843.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第6号令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以修改其他 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 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至将来的应 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依据:京国税发[2003]6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补充: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在债 务重组协议签订时确定债务重组的所得,债权人可相应确认债务重组损失。按照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确定性原则的要求,债务重组中涉及的或有收益不确认为应税所得, 或有支出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待收益或支出实际发生时,再分别确认为应税所 得或在税前扣除。   依据:京国税发[2003]65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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