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3.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第6号令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以修改其他
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
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至将来的应
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依据:京国税发[2003]6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补充: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在债
务重组协议签订时确定债务重组的所得,债权人可相应确认债务重组损失。按照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确定性原则的要求,债务重组中涉及的或有收益不确认为应税所得,
或有支出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待收益或支出实际发生时,再分别确认为应税所
得或在税前扣除。
依据:
京国税发[200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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