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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费用可否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5-09-06

         问:我们银行因经营工作需要,今年对一处办公楼进行了装修改造,先后支出装 修费30万元,这处办公楼固定资产原值是120万元,请问装修费是否可以直接从 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   2.经过装修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3.经过装修后的有关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你行发生的装修费30万元已经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5%, 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第一个条件。因此,你行支出的装修费不能作为固定资产修 理费直接从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a2005082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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