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银行因经营工作需要,今年对一处办公楼进行了装修改造,先后支出装
修费30万元,这处办公楼固定资产原值是120万元,请问装修费是否可以直接从
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
2.经过装修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3.经过装修后的有关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你行发生的装修费30万元已经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5%,
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第一个条件。因此,你行支出的装修费不能作为固定资产修
理费直接从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a200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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