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4年在商业保险机构为职工个人购买了15000元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在管理费用中予以列支,并抵扣了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税务人员在纳税检
查发现后指出这笔保险费用应该补缴企业所得税,公司财务人员表示很不理解,既然
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都可以税前扣除,只要发生的商业人寿保险支出是
真实、合法的,也可以进行扣除。
答:财务人员的解释实际上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纳
税人向不同的机构缴纳或者支付的保险费,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是有区别的。《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
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
扣除。”同时,第五十条进一步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
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
除。”因此,你公司在商业保险机构为职工个人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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