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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保险为什么不能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5-08-05

  问:我公司2004年在商业保险机构为职工个人购买了15000元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在管理费用中予以列支,并抵扣了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税务人员在纳税检 查发现后指出这笔保险费用应该补缴企业所得税,公司财务人员表示很不理解,既然 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都可以税前扣除,只要发生的商业人寿保险支出是 真实、合法的,也可以进行扣除。   答:财务人员的解释实际上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纳 税人向不同的机构缴纳或者支付的保险费,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是有区别的。《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 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 扣除。”同时,第五十条进一步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 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 除。”因此,你公司在商业保险机构为职工个人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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